病历复印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

1. 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 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 保险机构;

4. 公安、司法机关;

第二步 病案室工作人员负责受理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 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 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 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 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两个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第三步病案室受理复印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第四步申请人可根据需要复印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等全部资料。

第五步受理复印病历资料申请后,由病案室工作人员,根据患者需求将病历资料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复印的病历资料经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

第六步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病 历 复 印 流 程 图

咨询电话:8881552                                                                                        2025年4月2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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