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精神病鉴定受案材料及鉴定流程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5-15 15:34:30 浏览次数: 【字体:

本鉴定所接受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鉴定委托,实行统一登记。

接受委托时要与委托方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告知书》《接收鉴定材料清单收据》《鉴定风险提示,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不能受理的,要在退回材料时向委托方作出书面说明。

委托方在委托时需提供鉴定所需相关材料,如案件卷宗复印件、被鉴定人户籍证明、被鉴定人精神智力方面表现知情人证人证言、颅脑外伤或精神专科医院门诊、住院病案复印件等。鉴定所受理委托后,会根据案件情况安排鉴定日期并告知委托方,委托方于鉴定日带被鉴定人及鉴定费进行鉴定。

从受理委托之日起一般在14个工作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并由司法鉴定负责人签发,如需延长的,在经过司法鉴定所负责人批准后,委托方说明,可延长30工作日;复杂疑难案件确需延长鉴定时限的,司法鉴定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60工作日内,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材料的鉴定不计入时限。

在鉴定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终止鉴定并返回有关鉴定材料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六)委托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七)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出具鉴定意见的

(八)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关于重新鉴定有关规定的;

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

委托不履行司法鉴定相关规定中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十一)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十二)委托方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

十三)委托方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十四司法鉴定相关规定中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