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医保对康复性住院和部分住院治疗类项目管理的规定
  • 发布时间:201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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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文件

长医保管字【201145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康复性住院和部分住院治疗类项目管理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康复性住院和部分住院治疗项目管理,切实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合理有效的使用医保基金,根据《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意见》、(长医保管字[2009]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管理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对基本医疗保险康复性住院和部分住院治疗项目进行医保审批。

一、住院期间使用辅助性治疗项目须医保审批

对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关于康复项目中的物理治疗、中医外治、针刺、灸法、推拿疗法、中医特色疗法等81种辅助住院治疗项目进行医保审批。

二、收治部分住院患者须医保审批

各定点医疗机构收治的康复、针灸等医保住院患者、收治以康复治疗项目为主要治疗方法的医保患者转门诊治疗。特殊病情,须经医保审批,方可收治。

三、审批办法

须审批项目,由该院医保科每周一、周四携带患者病历、专家意见到市医保中心医药监督部(十三楼)审核批准,未经审批的项目费用不予支付。

附:康复治疗项目明细

长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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